上诉状中竟侮辱诽谤法官!一男子被罚9万元!
因官司败诉
男子竟使用过激语言
侮辱、诽谤承办法官
咋回事?
案情回顾
近日
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
依法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
作出一审判决
限期被告李某归还原告陈某
借款本金24万元及利息
而陈某因不满该判决
结果竟在递交的上诉状中
使用大量侮辱、诽谤
司法机关和司法公正人员的语言
“不得不说,一审法院的判决理由,深深地震撼了上诉人,也刷新了上诉人对司法腐败认知的下限。”
“一审法官作出此等颠倒黑白、指鹿为马的判决是由于其人道德败坏,职业操守丧失,接受了被上诉人贿赂,枉法裁判。”
陈某的行为
触犯了相关法律规定
故崇仁县人民法院
依法对其作出
罚款人民币九万元的处罚决定
法条链接
判决后终有胜诉方和败诉方
当事人不服判决可提起上诉
万不可逞一时口舌之快
侮辱法官、亵渎法律
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!
来源:江西法院、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
延伸阅读:
威胁、侮辱、诽谤法官,罚!盐城法院两则案例入选江苏法院“保障法官依法履职 全力维护司法权威”典型案例
来源:江苏高院、 盐城中院
案例一、裴某丙威胁法官并将孙子留弃法庭被处罚案
基本案情
2018年12月,建湖县人民法院高作法庭审理石某甲与裴某乙离婚纠纷一案,判决石某甲与裴某乙离婚。裴某乙之父裴某丙得知判决离婚的结果后,对法庭心存不满,于2018年12月26日下午将正在上学的9岁孙子带至法庭,并辱骂法官,扬言要行凶杀人,还谎称自己身患重病,要将其孙交给承办法官抚养,无理要求重新判决。承办法官向其详细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,裴某丙见其企图不能实现,不听劝阻,将其孙留弃在法庭强行离开。
处理结果
建湖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,安排专门人员安抚、照顾受到惊吓的裴某丙之孙,并启动应急预案,通过与公安机关联动,连夜找到躲藏在其租住地的裴某丙,将其传唤至法院谈话,对其辱骂法官,并将其孙留弃法庭,以此威胁法官、严重妨碍法庭审判工作秩序的行为进行训诫教育,并决定对其罚款一千元。经过训诫教育和处罚后,裴某丙认识到了自己错误的严重性,当场表示悔过并具结悔过书,保证按法律规定依法表达诉求,如数缴纳了罚款,并将其孙接回家中。
典型意义
法庭是法官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法定场所,法官依法履职不受非法干扰和侵害。尊重和维护司法判决,是每一个公民应有的责任。任何试图挑衅司法权威,威胁法官人身安全、人格尊严、影响法官正常履职的违法行为,均应依法受到惩处。本案中,裴某丙因对一审判决不满,将其孙留弃法庭,辱骂、威胁法官,不仅侵害了法官合法权益,更严重妨碍了法庭工作秩序,依法当受到处罚。建湖县人民法院对裴某丙威胁法官、破坏法庭审判工作秩序的行为依法、及时、公开、严肃进行处理,对于维护法庭秩序、保障法官依法履职、确保司法公正、提升司法权威,具有教育意义。
案例二、案外人季某某侮辱、诽谤法官被处罚案
基本案情
吉某甲诉吉某戊等遗产分割一案,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判决。吉某戊之妻季某某对判决结果不服,多次向射阳县纪委监委、射阳县委政法委、射阳县人民法院等相关领导发送手机短信,污蔑案件承办法官存在贪污受贿、滥用职权、枉法裁判等行为,并多次在“天涯社区”、“射阳论坛”等网站论坛公开发帖诋毁承办法官。经射阳县人民法院对其进行教育、告诫后,季某某仍然一意孤行,继续在网站论坛发表侮辱、诽谤性言论。经该院纪组、督查部门调查核实,查明季某某所反映承办法官“与原告相勾结”、“贪污受贿”、“枉法裁判”等情况完全不属实。
处理结果
鉴于季某某公开对承办法官进行侮辱、诽谤,且经过教育、告诫后,仍然不思悔改,一再突破法律底线,射阳县人民法院在固定相关证据后,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,季某某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(四)项、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,决定对季某某拘留十日,罚款二万元。2019年4月30日,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季某某采取拘留措施。在拘留所中,季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,写下悔过书,表示自己发帖污蔑法官只是为了引起领导重视,其信访举报内容纯属杜撰。并表示自己将依法表达诉求,决不再犯此类错误。
典型意义
司法权威不容挑衅,法官作为国家审判权的行使者,其尊严必须得到维护。每一位公民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,通过正当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,而不能以侮辱、诽谤等违法方式来表达诉求。网络空间不是“法外之地”,任何人在网络空间中应当尊法、守法,肆意利用网络散布不实言论,侮辱、诽谤他人,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。在本案中,射阳县人民法院对侮辱、诽谤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依法予以惩处,体现了切实维护法官权益及司法权威的坚定立场。该院纪组、督查部门及时调查,澄清事实真相,为法官及时正名,制止不实言论在网络上的传播蔓延,值得肯定。